刑事人權系列課程(三)冤獄救援律師培訓工作坊

  本會與冤獄平反協會共同舉辦111年刑事人權系列課程(三)「冤案救援律師培訓工作坊」,於111年4月30日上午9時至12時30分,邀請羅士翔執行長、薛智仁教授、葉建廷律師、周宇修律師及劉佩瑋律師與會講習,因應情變化,同時行實體及現場進行講習。

  首先,由薛智仁教授就「再審要件與綜合評價」議題進行講授,著眼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有利於受判決人之再審聲請,提出現行最高法院對於再審要件見解之轉變。第420條第6款有三要件:分別為:需存在再審標的即有罪確定判決、需發現事實或證據即須具備新穎性、確實性,2015年修法重點在於「新穎性」範圍由「判決確定前已存在尚未發現」轉變為「判決確定後才發現」;而確實性則需足以動搖判決認定之事實,非單獨判斷事證本身,需與原有事證綜合評價,且該事證足以動搖原有判決,方可達成再審目標。講座另援引郭中雄連續竊盜案件、蘇炳坤案件等具有適用爭議性案件觀察現行適用趨勢,實務目前趨勢是逐漸放寬聲請再審門檻,如「合理懷疑」門檻及對於無罪判決可聲請再審。而現行實務仍需檢討者為再審心證須受原審法院心證拘束,且主張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未來仍修法必要。

  葉建廷律師以「如何分析判決-有罪確定案件的審查及證據構造分析」為題,目前常見之冤案成因包含:錯誤指認、科學證據錯誤、虛偽自白、錯誤指控、官員行為不當及不適當辯護等情形。其中,錯誤指認典型案件如林金貴案、吳明峰案;科學證據錯誤案例如鄭性澤案。就證據構造分析,講座認為需確認確定判決之事實認定與證據間之關聯性,辯護人應盡可能自制、謙抑進行確定判決解讀,並建議製作表格,比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及證據基礎間之連結是否完整,並論述新證據足以動搖源確定判決。

  第三部分由周宇修律師分享「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心得暨憲法訴訟法簡介」,首以司法院舊有相關解釋理由書並比對現行新制,就聲請人適格及聲請標的分別論述修法重點。講座並提出近期大法官作成之暫時處分及司法院釋字第807號作為新制中關於憲法重要性分析。

  最後,由劉佩瑋律師以「再審聲請-再審要件與書狀撰寫」為主題,以蘇炳坤案件為例,認為提出再審聲請時,需原判決未判斷資料性,且該再審所憑證據需適格性須具有形式真正且可建立新證據之可信性,具有動搖效果蓋然性等情。

  本次課程內容堅實豐富,令與會會員均受益良多,並對於就冤獄平反案件進行救濟方式有更加全面性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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